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影本、對發票人付款人告知之存證信函、報案證明(上須載有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及該票據究為被盜、遺失或滅失事由)等,以釋明有公示催告聲請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影本、對發票人付款人告知之存證信函、報案證明(上須載有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及該票據究為被盜、遺失或滅失事由)等,以釋明有公示催告聲請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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