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即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台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 ,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茲因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柚富公司)已受主管機關以98年2月17日經授中字第0983401989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柚富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柚富公司之章程並未另行規定清算人人選,而股東會亦未另為選任清算人,為此,爰向本院呈報聲請人為清算人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時依上開非訟事件法及公司法之規定,既應附具⑴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之證明證明、⑵最新股東名冊、⑶柚富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資料及簽到資料、⑷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⑹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及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⑺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⑻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惟因聲請人並未檢附上開資料,乃經本院於98年9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補正裁定於98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