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35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35號
- 聲 請 人
- 柏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9,375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