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提示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權利行使之方法為「提示」,即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票據權利人履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