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甲○○ 法定代理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約定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義務,聲請人可逕自行使本票之權利,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124條、第95條 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既未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1 │96年9月17日 │320,000元 │320,000元 │ 未 載 │97年3月1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