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2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27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欣皓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新台幣肆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404,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145號,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