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代理人
- 林秀怡律師
- 代理人
- 林耀琳律師
- 相對人
- 全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王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93年4月28日 │20,000,000元 │20,000,000元 │98年3月24日 │98年3月24日 │3.7619│ │├──┼───────┼───────┼────────┼──────┼──────────┼───┼───┤│002 │93年5月28日 │20,000,000元 │20,000,000元 │98年3月24日 │98年3月24日 │3.7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