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藍天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4號
- 4號
5號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其中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498,6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2,832,2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