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 原告兆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與相對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②請釋明請求之相對人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二人或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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