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②請釋明請求之相對人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二人或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