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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聲請人
精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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