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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京呈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43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逕自返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7號假扣押事件(含98年度司執全字第43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於98年11月10日具狀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工程款之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建字第8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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