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6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 上字第76號及本院94年度建字第30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支付命令聲請│ 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費 │ │ │├──────┼───────┼───────────┤│第一審裁判費│ 28,71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44,565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44,565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委任律│ 50,000元│聲請人繳納(依最高法院││師擔任訴訟代│ │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理人費用 │ │決議第三審被上訴人之委││ │ │任律師費用為訴訟費用)│├──────┼───────┼───────────┤│合 計│ 168,840元│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9,710元。 ││【計算式:(1,000+28,710+50,000)=79,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