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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

原告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技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其之工程款,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十五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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