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原 告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技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其之工程款,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十五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