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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後於民國98年11月2日、99年4月13日以裁定及新院燉民捷98審訴47字第07892號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及通知已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5日、99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雖原告有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二號事件,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准許,惟經被告抗告後,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九十七號裁定予以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且已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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