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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連渭銘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馨
被告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傳炎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721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721 號卷宗閱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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