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連渭銘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雨馨
- 被告
- 東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傳炎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721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721 號卷宗閱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