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黃永輝即碩豐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