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鍾佩芳 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 四、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水電費、 瓦斯費、收視費、電話費等,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鄭淑文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鄭淑文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七、由聲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之觀之,該租賃始期係96年9月1日,聲請人應說明於96年9月1日前係居住於何處?若仍係租賃,應提出該段期間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須在外租賃之原因為何? 八、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得知,聲請人於95年至97年時曾任職於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志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人應說明自上述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應說明該筆資金之用途及去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