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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
    花旗商銀各提出協商之條件。
三、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
四、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5至97年間曾任
    職於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新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人應說明自該二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如
    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租屋?租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有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聲
    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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