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商銀各提出協商之條件。 三、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四、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5至97年間曾任職於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新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應說明自該二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租屋?租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