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捷 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水電費、 瓦斯費、電話費、油資、母親國民年金等,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須負擔房貸6,7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 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繳納房貸? 五、提出前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之相關資料,及聲請人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提出協商之條件,並具體說明無法接受協商條件之理由。 六、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提出聲請人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八、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九、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殘障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自前任職公司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肇翊實業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何時離職?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有遣散費?並具體說明該筆資金之用途、去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