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生活費、扶養費等,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陽冬霖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 陽冬霖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陽冬霖之現 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 薪資轉帳資料)。 4、由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得知,聲請人曾於「誠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聖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應提出自該三家任職公司離職 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 如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聲請人自「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相關證 明文件,並應說明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 ,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 7、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