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號1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四、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匯豐商銀債務數額,與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債務金額不一致,請再次陳報匯豐商銀之債權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母親劉李春朝之殘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補助?如有,應陳報領取之期間及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之母劉李春朝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勞保異動清單。 七、提出受扶養親屬劉李春朝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陳報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之相關補助?其期間及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路73巷20號10樓)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十、具體表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000元之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 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近二年投資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入不敷出,何以可投資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聲請人應釋明何以在收入、支出未有明顯變動之情形下,於96年11月毀諾?除協商時協商金額過高外,有無其他工作收入、身體健康或家庭狀況之重大變故,致台端無法繼續履行原協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