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承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