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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41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小字第411號

原告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己○○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被 告 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 ││ 設新竹市○○街15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辛○○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己○○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庚○○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居彰化縣和美鎮○○里○○鄰○○路25 ││ 號 ││ 戊○○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壬○○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更正後之記載 │├──────────────────────────────┤│ 被 告 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 ││ 設新竹市○○街15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兼法定代理 己○○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庚○○ 住新竹市○○區○○街150 號 ││ 居彰化縣和美鎮○○里○○鄰○○路25號 ││ 戊○○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壬○○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被 告 辛○○ 住新竹市○○區○○街15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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