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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1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110號

原告
竹北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3日上午11時31分於本院協商室進行調解,原告並應行提出劉家仁買受系爭土地之買賣要約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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