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簡字第189號
- 原告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偉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77,9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利息及其起算日為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醬油及醬菜等食品,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7紙,交予原告收執。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支付,且經原告屢次催索無著,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77,968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之異議狀,則稱關於本件債務尚有其他糾葛,爰提出異議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而被告僅以異議狀辯解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但未詳述其內容,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被告復未提出任何票據抗辯事由,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票款3,777,968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98年度竹簡字第18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001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1月5日 │ 450,000元│97年11月5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2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1月10日│ 442,097元│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3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1月15日│ 450,000元│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4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1月25日│ 433,000元│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5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2月5日 │ 433,000元│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6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2月15日│ 433,017元│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007 │偉國有限│臺灣銀行北大│97年12月31日│1,136,854 │98年3月6日 │AA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