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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原告
乙○○
被告
利多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0 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98年11月1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就利息計算變更為自97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屆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該支票係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父親曾仁宗因資金調度問題向原告商借資金,承諾以坐落新竹市○○段63及62-1地號之土地做為還款擔保,以另行出售該土地之價款歸還原告,並以被告利多昇國際有限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作為支付價金憑證,惟經提示該支票遭退票,無法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 萬元及自97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抗辯:事情的來龍去脈需要請我父親(曾仁宗)出面說明,他目前被通緝,支票上所蓋印章是被告利多昇國際有限公司及我的章沒有錯,這張票是我們公司開的沒錯,是我父親跟原告接洽的,我把票跟印章授權給我父親使用,我現在沒有能力解決,我只是掛名,公司章跟我的章都是我父親管理。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條定有明文。次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民法第169 條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件、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切結書影本為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就系爭支票上之印章係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及確有授權曾仁宗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不爭執,惟辯稱均係由曾仁宗與原告接洽云云。然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稱有授權曾仁宗簽發系爭支票,並將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交予曾仁宗使用,顯然被告確已授權曾仁宗為發票行為,則曾仁宗所為之代理發票行為,對被告已生效力,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又系爭支票係於98年9 月11日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足憑,是原告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700 萬元,及自提示日98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票據法規定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範圍,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部分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則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無理由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就此部分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提 示 日 │├──┼───┼────────┼──────┼──────┼──────┼──────┤│001 │利多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12月31日│ 7,000,000元│AA0000000 │98年9月11日 ││ │國際有│股份有限公司新埔│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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