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表明依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依所附證據,原告為系爭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並提出受託付款之契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