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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表明依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依所附證據,原告為系爭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並提出受託付款之契約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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