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61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統一編號
號
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提張志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追加書狀,且陳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61號
號
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提張志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追加書狀,且陳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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