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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救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相對人
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榮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婚後育有二名子女,尚需扶養年邁重病之父親,因工作職業傷害,需長期復健卻為相對人無情資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984 萬元,原告實無力繳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查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本院98年度竹勞簡調字第24號),且聲請人亦提出診證明書以為釋明係因公受傷。而相對人於台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時亦表明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是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乃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訴訟,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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