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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調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盧玉潤

  • 原告
    陳庭蓁即鴻成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張文豐即順源水電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調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庭蓁即鴻成企業社 號 相 對 人 張文豐即順源水電工程行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有關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同意就本件工程合約之承攬履行問題發生訴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提出工程合約書為證,經核尚非無據,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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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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