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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相對人
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慶公司)、甲○○等2 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宇慶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七,由相對人宇慶公司及甲○○等2 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等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拆屋還地事件卷宗審查,業可認定該事件已告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宇慶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七,由相對人宇慶公司及甲○○等2 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且經審查上開卷宗後,可認相對人等2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裁判費        │     586,464元        │ 由聲請人預納,有本院96年度重 │
│                │                      │ 訴字第76號卷附裁判費收據2紙(│
│                │                      │ 參該卷第5、122頁背面)為證。 │
├────────┼───────────┼───────────────┤
│    合    計    │     586,464元        │應由相對人宇慶公司負擔百分之九│
│                │                      │十七,由相對人宇慶公司及甲○○│
│                │                      │等2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一。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相對人宇慶公司應負擔百分之九十七即568,870元(586,464×│
│97 ÷100=568,87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宇慶公司及甲○○應連帶負擔百 │
│分之一即5,865元(586,464×1÷100=5,8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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