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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雅仕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550號給付工程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0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有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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