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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綠景建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晴美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債權人並依上開裁定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債務人於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號擔保提存事件中提供撤銷假扣押擔保金新臺幣12,593,203元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假扣押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雖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扣押執行,惟債權人既未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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