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綠景建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晴美營造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債權人並依上開裁定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債務人於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號擔保提存事件中提供撤銷假扣押擔保金新臺幣12,593,203元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假扣押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雖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扣押執行,惟債權人既未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