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綠景建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晴美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債權人並依上開裁定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債務人於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號擔保提存事件中提供撤 銷假扣押擔保金新臺幣12,593,203元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2號假扣押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雖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扣押執行,惟債權人既未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