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昇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正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