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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負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將債權讓與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96年3月29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嗣聲請人前以雙掛號催告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相對人住所查無此人,致該函件遭退回,為此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催告函、退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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