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字第30234號執行事件,囑託本院以98年度司執助字第1345號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並立下還款協議書,為此聲請停止上開執行事件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已與相對人達成還款協議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前開事由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得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提起再審」、「提起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任何一種情形。再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本院亦未受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任何一種民事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