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字第30234號執行事件,囑託本院以98年度司執助字第1345號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並立下還款協議書,為此聲請停止上開執行事件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已與相對人達成還款協議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前開事由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得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提起再審」、「提起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任何一種情形。再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本院亦未受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任何一種民事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