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庚○○ 址同上
- 相對人
- 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己○○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壬○○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癸○○
- 相對人
- 晟隆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佑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相對人
- 侑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1樓
- 1樓
-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源公司)等九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己○○、癸○○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駁回,泰豐公司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6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所提之第三審上訴而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世源公司等九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註 │ ├─────────┼───────────────┼────────────┤ │ 第一審土地丈量費 │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並提出繳納│ │ │ │收據影本一紙為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