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庚○○ 址同上
相對人
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己○○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晟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佑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侑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1樓
1樓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源公司)等九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己○○、癸○○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駁回,泰豐公司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6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所提之第三審上訴而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世源公司等九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註              │
├─────────┼───────────────┼────────────┤
│ 第一審土地丈量費 │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並提出繳納│
│                  │                              │收據影本一紙為證。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