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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告
凱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05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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