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丙○○、己○○、乙○○、戊○○、子○○、壬○○、庚○○、甲○○、丁○○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億肆仟貳佰伍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