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優貝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日圓12,500,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98年2月11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價格1日圓兌換0.3803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