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
優貝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日圓12,500,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98年2月11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價格1日圓兌換0.3803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