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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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