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DIOSTECH CO.,Lt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DIOSTECH CO.,Ltd.(韓國公司) -ci 法定代理人 甲○○○ ○○○ 里15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參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玖角,以支付命令聲請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33.542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 佰壹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