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金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