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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

聲請人
福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福慧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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