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福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福慧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