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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告
中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源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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