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中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源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