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阡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