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王銘勇
- 當事人甲○○、乙○○、丙○○、丁○○、2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曾秀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