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王銘勇
- 原告甲○○、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鎂汽車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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