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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告
立申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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