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貳拾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之新臺幣伍佰元,應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馮玉玲